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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開民法典 “典”亮新生活 | 飲酒后發(fā)生意外,勸酒者需要承擔責任嗎?

來源:法制委 作者:李杰豪 何亞偉 李云霖 編輯:黃飛飛 2021-03-01 16: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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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為引導大家了解民法典、尊崇民法典、遵守民法典,運用民法典維護群眾權益、化解糾紛矛盾,湖南人大網推出“打開民法典,“典”亮新生活”民法典宣傳系列報道,用法律記錄生活,用生活詮釋法律,帶您充分領略這部“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的親民魅力。

飲酒后發(fā)生意外,

勸酒者需要承擔責任嗎?

把朋友照片做成“表情包”并大肆使用

這樣做合法嗎?

……


本期法律問答為您解惑

錢某、趙某、王某三人共同飲酒。期間,錢某覺得自己喝的有點多就提議下回再喝,但王某不顧錢某的說辭,不斷以言語、手勢進行勸酒,錢某在半小時內被勸連續(xù)喝下6倍杯白酒后嘔吐不止,送醫(yī)院后診斷為酒精中毒,花費醫(yī)療費3萬多元。錢某能否要求王某承擔侵權責任?

能。

通常而言,共同飲酒行為屬于情誼行為,不屬于法律調整的范圍,但是如果明知他人因身體不適等原因不能或不宜大量飲酒,仍違背其意愿強行勸酒,就具備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和過失行為。王某在明知錢某不勝酒力的情況下仍極力勸酒,存在過錯,致使錢某急性酒精中毒。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小明(化名)自愿參加公司組織的團建“撕名牌”活動,不小心與同事小強(化名)發(fā)生碰撞跌倒摔斷手臂,是否可以要求同事小強或活動組織者承擔損害賠償?

小強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活動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則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fā)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小華(化名)在和小明(化名)視頻時,剛好截取到小明很搞怪的表情,小華哈哈大笑之余還為這張圖配上文字,將小明的照片做成了“丑萌”表情包并大肆使用。小華這樣做合法嗎?

小華的做法侵犯了小明的肖像權。

《民法典》第1019條規(guī)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fā)表、復制、發(fā)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來源:法制委

作者:李杰豪 何亞偉 李云霖

編輯:黃飛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