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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開民法典 “典”亮新生活 | 農(nóng)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來源:法制委 作者:張建華 編輯:黃飛飛 2021-01-08 17:5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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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村民張姓父母育張三(化名)、張四(化名)一子一女,建有合法房屋一套共三間住房及其雜屋等。2000年李某與張三登記結婚,與張三父母同住。一年后張三因車禍去世,不久李某生育張某某。2001年張四外嫁到鄰村,并將戶口遷至夫家,在夫家已有住房。至2018年張三的父母先后去世。2019年張四要求分配父母宅基地及房屋。李某及張某某不同意,將張四訴至法院。

判決:法院判決張四敗訴。

宅基地是集體所有的土地,其使用權為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所獨有,非該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無權取得或變相取得。且宅基地按戶分配,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就本案而言,被告張四已外嫁鄰村并將戶籍遷至鄰村,已不是本村村民,也不是該戶成員,并在夫家享有宅基地,無權再享有原村宅基地使用權。而原告李某因結婚、張某某因出生均取得該村戶籍,并成為該戶家庭成員,享有該宅基地使用權。同時,張三及父母去世不影響該戶家庭關系的存續(xù),不產(chǎn)生宅基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權的分割,且張三及父母去世時對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也不具有單獨份額,不發(fā)生遺產(chǎn)繼承問題。故法院判決張四敗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條規(guī)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農(nóng)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法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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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李四(化名)一家四口,在農(nóng)村建有一套合法住房。但從2003年開始,李四到長沙務工,后在長沙購了商品房,先后將妻子子女全帶到長沙生活并落戶長沙,從此農(nóng)村的房屋基本閑置,只有節(jié)假日回家小住。由于李四所在村宅基地緊張,村民以李四已取得城市戶口為由,強烈要求李四退還原來的宅基地,但李四不愿意,想年老后回農(nóng)村養(yǎng)老。請問:李四能否保住原有的宅基地?

李四能保住原有的宅基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zhuǎn)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nóng)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nóng)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即不能強制進城落戶村民退出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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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長時間暴雨,村民張三(化名)依法建在山下的老房屋被泥石流全部沖垮淹埋,無法再在原地重建房屋,因擔心以后再發(fā)生山體滑坡,張三也不想在原地再重建房屋。請問:張三能否申請到新的宅基地?

張三可以申請到新的宅基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湖南省農(nóng)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9號)第八條也規(guī)定:“…建房選址,應當…避開地質(zhì)災害、洪澇災害、地下采空、地震斷裂帶等危險區(qū)域…”。


來源:法制委

作者:張建華

編輯:黃飛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