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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湖區(qū)人大關于全區(qū)開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情況的調查報告

來源:區(qū)人大監(jiān)察和司法委 作者:謝開初 張亞琴 編輯:redcloud 2020-12-14 17: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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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司法改革的一項重點工作,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著眼于全面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優(yōu)化司法資源配置、實現(xiàn)公正和效率相統(tǒng)一,做出了完善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的重大部署。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對集中司法資源處理我區(qū)的輕刑等案件有著重要的意義。近日來,按照市人大要求,我區(qū)組織開展了相關調研,形成報告如下。

  一、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情況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施以來,北湖區(qū)公檢法司各司其職,以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為依據,主動適用這一制度開展工作,形成了基本制度框架,取得了較好的辦案成效。2019年以來,北湖公安分局刑事案件共立案6910起,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案件4起87人。檢察院共受理各類刑事案件1374件1818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辦理598件681人,件數(shù)占比43%,人數(shù)占比37%。提出量刑建議440人,法院采納375人,采納率為85%。同期法院共受理各類刑事案件共計911件,受理認罪認罰案件370件438人,辦結的認罪認罰案件為353件411人,占總結案數(shù)38.75%,上訴43件44人,抗訴1件1人,上訴數(shù)為12.18%,抗訴率0.28%。2020年適用認罪認罰的件數(shù)與人數(shù)比上年有顯著增長。認罪認罰案件主要涉及盜竊、妨害公務、故意傷害、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罪等罪名。

  二、主要做法 (一)區(qū)法院積極探索創(chuàng)新認罪認罰從寬辦理機制,形成了“集中式”“簡化式”辦案模式。1、集中式是指采取庭前集中送達、集中告知、集中排期、集中開庭、集中宣判,面對面地向被告人逐一確認“是否自愿認罪”“對量刑建議有無異議”等,告知適用認罪認罰制度和速裁、簡易程序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有申請法律幫助的權利等,實現(xiàn)當事人權利義務一單式集中送達告知;由承辦法官在庭前集中審閱案件材料,做好庭前證據審查,確保案件質量,并根據案情確定難易程度,做到繁簡分流,在此基礎上每周安排集中開庭,每次以同類型案件為基準,分組分類開庭,當庭集中宣判,在提高審判效率的同時充分保障被告人訴訟權利。2、簡化式是指推進簡案快審機制,對適用認罪認罰的案件簡化審判流程,盡可能實現(xiàn)當日審核、當日立案、當日送達;在充分保障被告人各項訴訟權利的前提下,簡化、合并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庭審環(huán)節(jié),原則上做到當庭宣判;針對不同案由做好類型化指引,采用要素式、填充式、一表式等格式化文書,在說理部分要求簡明扼要,以簡化文書制作,實現(xiàn)裁判文書繁簡得當、重點突出。 (二)區(qū)檢察院全面推進適用認罪認罰辦案制度,有效地提高了檢察院的辦案效率。一是著眼于類案辦理,集中辦理了一批危險駕駛罪、交通肇事罪案件。通過統(tǒng)一標準、統(tǒng)一尺度,根據案件的具體情節(jié)和“寬嚴相濟,該寬則寬,當嚴則嚴”的原則,起訴一大批、不訴一部分,案件大多在三天內審結。認罪認罰工作推動后,不但有效地提高了檢察院的辦案效率,更大程度上讓犯罪嫌疑人真切感受到辦案機關對他們人權上的依法保障。二是著眼于釋理說法,辦理了郴州市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首例重大職務犯罪案件。在庭審現(xiàn)場,被告人肖某明在其辯護律師在場的情況的情況下,當庭自愿認罪認罰,獲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政治效果。同時,肖某明案適用認罪認罰制度,對其同案犯鄧某(涉嫌單位行賄罪、貪污罪)產生了較好的正面影響力,鄧某也適用了認罪認罰制度。在辦理職務犯罪案件中,充分運用認罪認罰制度,既能節(jié)省辦案資源,同時被告人亦能真正的認罪伏法,達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 (三)辦案機關認真落實“誰執(zhí)法、誰普法”的要求,促進提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知曉率、適用率。如區(qū)公安分局在執(zhí)法辦案區(qū)、各派出所滾動播放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法制宣傳片,使犯罪嫌疑人廣泛知曉、深入了解該項制度,教育引導犯罪嫌疑人資源如實供述、真誠悔罪、認罪認罰。該局在辦理“湖南阿德貿易有限公司電信詐騙案”時,77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均認罪悔罪、自愿認罰,且在偵查階段都在《認罪認罰告知書》上簽字認罪,部分嫌疑人真誠悔罪,且情節(jié)輕微,具有坦白、退贓情節(jié)。該案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起訴后,承辦檢察官經過認真審核,認為該案的部分嫌疑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處理,能夠體現(xiàn)當下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也能夠很好地化解矛盾,實現(xiàn)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后對該案12名嫌疑人作出不起訴決定。

  三、存在的問題和困難 1、值班律師制度沒有常態(tài)化、規(guī)范化。一是有的單位沒有安排值班律師。為解決律師值班問題,目前區(qū)檢察院已安排了值班律師,并根據公訴工作實際每周由控申部門通知律師固定時間來院值班。但市看守所沒有值班律師,致使很多都可以適用認罪認罰辦理的案件無法進行,以致該項工作停滯了一段時間難以推進。二是值班律師的補助未列入財政預算。以區(qū)檢察院為例,今年1月至8月,該院約有470余件認罪認罰案件,值班律師為認罪認罰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的補貼標準為每件400元,現(xiàn)共約需要17萬元,全年需30萬,但因未列入財政預算,無法開支,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適用認罪認罰案件的辦理。三是值班律師職責不明晰。區(qū)檢察院反映,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工作已基本落實,但對于值班律師的工作方式、工作職責、工作范圍等有必要出臺相關的工作細則予以確認,對今后將帶來的法律責任和后果需要明確。在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中,目前律師只是從程序上配合檢察機關,難以從深層次上站在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位置為他們提供法律援助,不能深入實體(閱卷)后向公、檢、法提出他們在定罪、尤其是量刑方面的法律意見,難以實現(xiàn)律師(可視同辯護人)的法律價值,故他們對參與認罪認罰案件的積極性不高,流于形式。 2、辦案單位及辦案人員思想認識不夠深刻,公檢法司協(xié)調配合亟需加強。部分辦案人員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重要性認識不到位,對人權保障意識不強,不能適應新的制度變化,不愿用,不會用。辦案單位受理案件后,需要告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權利義務、與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交換意見、增加訊問被告人次數(shù),與以往辦理案件相比工作任務增加,一定程度影響了適用該制度的積極性。按照法律規(guī)定,認罪認罰制度貫穿刑事訴訟的全過程,適用于偵查、起訴、審判各環(huán)節(jié)。偵查環(huán)節(jié),從目前北湖區(qū)實際情況看,公安、交警偵查環(huán)節(jié)都尚未啟動該制度的實施落實。同時,審判環(huán)節(jié),目前北湖區(qū)法院暫未啟動速裁程序審理,檢察院移訴的案件都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在司法環(huán)節(jié),大部分認罪認罰輕微刑事案件如危險駕駛罪、交通肇事罪、輕傷害案件等,但公、檢、法通力配合如何提前落實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社區(qū)矯正,實踐中需要上級的重視和支持。 3、量刑建議需進一步規(guī)范。目前區(qū)檢察院對被告人的量刑建議普遍是建議幅度范圍較小的宣告刑,但該做法在區(qū)法院也存在不同的意見,有些法官則希望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幅度更為具體,但有些法官的觀念尚未改變,認為判決終身制責任在法官,定罪量刑是法院的職責,因而在落實中存在一定的障礙。同時,檢察機關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難度較大:一是量刑情節(jié)具有先天的不確定性。如退賠、退贓等酌定量刑情節(jié)在不同訴訟階段就可能發(fā)生變化,在司法認定中也時常出現(xiàn)爭議。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相關量刑指導意見只對23種常見犯罪的規(guī)范量刑進行了明確,其適用范圍和覆蓋面相對有限。三是實踐中仍有不少偵查機關注重對定罪證據的收集,而相對忽視對量刑證據的收集,客觀上也增加了檢察機關提出確定刑建議的難度。 4、對認罪認罰改變的如何處理不明確。在該問題上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情形:一是法院不采納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檢察院是提出糾正意見還是抗訴意見,有待商榷。二是被告人改變意見不適用認罪認罰的。一旦被告人不同意適用認罪認罰,此類案件的審查程序和審理程序將會不同,是否還需要重新按照變化后的程序再制作相應的文書,或者不需要,需要明確。三是被告人的律師改變意見不適用認罪認罰的。此類情況在北湖區(qū)存在,一旦出現(xiàn)往往導致檢察院、法院在開庭審理時出現(xiàn)被動局面,因而法律明晰在此類案件律師的法律責任很有必要。四是部分被告人搞“投機式”認罪認罰。刑事訴訟法并未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程序的被追訴人之上訴權進行限制,部分被追訴人先通過該程序獲得檢察機關較輕的“量刑建議”,待一審判決采納量刑建議后,又提出上訴,意圖利用“上訴不加刑”原則,企圖再次獲取更輕的處罰。被告人的這種“投機式”認罪認罰顯然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初衷相違背。

  四、加強和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1、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更新司法理念,加強培訓學習。公檢法司要從戰(zhàn)略和全局的角度來認識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重要性,積極適應訴訟制度改革,轉變司法理念,切實發(fā)揮好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刑事訴訟中的職能作用。從思想上更加準確把握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的內涵,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責任擔當,通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積極有效適用,切實提高辦案質量,準確懲治犯罪、有效保障人權,推動在更高層次上實現(xiàn)公正與效率的有機統(tǒng)一。要通過組織開展相關制度規(guī)定的業(yè)務培訓,促使辦案人員熟練掌握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深刻內涵,并對已辦結案件進行分析研判,總結經驗,作為辦理類似案件時的參照。 2、完善值班律師制度。建議市、區(qū)司法刑偵機關應當逐步完善工作保障、激勵機制,將值班律師補貼列入年初區(qū)財政預算,支持值班律師依法履職;逐步建立健全值班律師工作守則和內部管理制度,確保值班律師工作依法規(guī)范運行。在市看守所至少應做到值班律師每周有固定時間值守,這樣有助于檢察官在辦理案件時能統(tǒng)籌兼顧。 3、制定統(tǒng)一全面的量刑指導意見。目前絕大部分罪名因沒有統(tǒng)一明確的標準,致使司法實踐中一些檢察官在提出量刑建議時,對從輕幅度也是模棱兩可。不同階段的認罪對被告人處罰標準也沒有明確規(guī)定,導致把握準確不夠一致,會出現(xiàn)有輕有重,寬嚴不當?shù)默F(xiàn)象,進而影響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積極性。特別是一些案件情節(jié)不會因認罪認罰實質上從輕、減輕,導致被告人認罪認罰的積極性不高。需要制定全面、統(tǒng)一的《量刑指導意見》,以《量刑指導意見》為依據,有指導檢察官作出科學、客觀的量刑建議,避免在量刑上的把握不一致。有利于提高檢察官在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量刑建議的采納率。 4、公檢法司要切實承擔起各自職責,又要通力合作。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涉及偵查、批捕、起訴、審判等各個訴訟環(huán)節(jié),需要公檢法司等多個部門共同參與。比如有關審前調查,公檢法可根據辦理的案件具體情況,共同承擔審前調查的委托主體職責,委托司法行政機關進行社會調查,并將收到的司法行政機關反饋的社會調查報告及時移送至人民法院,為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判時提供參考依據,避免出現(xiàn)法院因審查時限原因而在審理案件時不能參考社會調查報告所提供的有關被告人社會危害性及人身危險性的內容。 5、擴大速裁程序的適用范圍,充分發(fā)揮檢察機關在案件繁簡分流機制中的作用。要按照速裁程序的要求辦理案件,向法院提出程序適用建議,將更多的案件引向速裁審判方式。速裁程序目前北湖區(qū)人民法院尚未實行。這種訴訟程序不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只需被告人當庭認罪、同意量刑建議。被告人在法庭是出于一種“走程序”的心態(tài),內心需求是盡快擺脫訴累,拿到判決,對檢察官出庭支持公訴,辯護律師進行辯護的需求很低,檢察官出庭形式意義大于實際意義,對于認罪認罰從寬且適用速裁的案件可以采取由輪值檢察官代理,集中統(tǒng)一進行出庭公訴。 6、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予以必要限制。在認罪認罰從寬程序中,量刑協(xié)商是必備環(huán)節(jié)。經過控辯協(xié)商后提出的量刑建議,體現(xiàn)了對被追訴人的量刑優(yōu)惠和控辯雙方合意。如果一審判決采納量刑建議,被告人再提出上訴,不僅投機性非常明顯,而且有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節(jié)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的價值旨趣。故此,建議對認罪認罰從寬程序中的被告人的上訴權利作出必要限制。當然,若存在“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等法定情形的,被告人可依法提出上訴。

來源:區(qū)人大監(jiān)察和司法委

作者:謝開初 張亞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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