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免去:
黃 奇的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員職務(wù);
張湘成的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員職務(wù);
左 牧的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員職務(wù);
廖志平的長沙鐵路運輸法院立案庭庭長職務(wù);
劉慶偉的衡陽鐵路運輸法院民事審判庭副庭長職務(wù)。
編輯:redcloud
(2017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免去:
黃 奇的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員職務(wù);
張湘成的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員職務(wù);
左 牧的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員職務(wù);
廖志平的長沙鐵路運輸法院立案庭庭長職務(wù);
劉慶偉的衡陽鐵路運輸法院民事審判庭副庭長職務(w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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