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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是如何承辦的?

來源:中國人大網(wǎng) 作者: 編輯:redcloud 2017-04-28 16:5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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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辦單位要高度重視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工作,加大力度、注重質量,把處理工作作為自己的法定職責,看成是對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的代表的權利的尊重;作為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fā)展觀,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jiān)督,推行依法行政或者公正司法等的重要內容;作為密切國家機關同代表和人民群眾的聯(lián)系,廣泛集中民智的重要渠道;作為增強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改進作風、推動和改進自身工作的重要舉措。

  承辦單位要建立健全處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責任制度,實行主管領導、部門負責人和具體承辦人員分級負責制,嚴格處理程序,努力提高處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要制定具體處理工作方案或者工作計劃,方案具體、措施到位。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中提出的主要問題或者同類問題,應當統(tǒng)一研究處理措施。承辦需要重點處理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單位,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抓處理工作。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需要兩個以上單位共同承辦的,主辦單位應當主動與協(xié)辦單位協(xié)商,協(xié)辦單位應當積極配合。

  根據(jù)代表法的規(guī)定,有關機關、組織應當認真研究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在研究辦理的過程中,應當與代表聯(lián)系溝通,充分聽取意見。承辦單位應當通過走訪、信函和電話以及邀請代表參加調研、座談等多種方式,充分聽取代表的意見,共同研究解決問題的辦法。對需要重點處理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邀請相關代表直接參與處理工作,包括進行實地調研或者跟蹤調研。在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過程中,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代表可以通過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向承辦單位了解有關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處理情況。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涉及國家秘密的,承辦單位應當做好保密工作。

  代表法第四十二條明確規(guī)定,有關機關、組織應當認真研究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并自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答復。涉及面廣、處理難度大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自交辦之日起六個月內答復。從實踐來看,不能在規(guī)定時間內辦理完畢的,應當向交辦機關和有關代表說明情況。

  承辦單位要在認真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確定處理意見,可以通過一定方式先與代表溝通,再負責任地及時答復代表。對能夠及時解決的問題,應盡快解決并給予明確答復;對應該解決但一時難以落實解決措施的問題,應先向代表實事求是地說明情況,制定改進計劃和具體方案,明確辦理時限,在妥善解決后再行答復;對確實不能解決的問題,應充分說明原因,給予詳細答復。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答復要實事求是、認真負責,有實際內容、有針對性,不要講空話、套話,切忌應付、敷衍塞責,避免答復流于形式。承辦單位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答復,應當按照統(tǒng)一格式行文,由承辦單位負責人簽發(fā),并加蓋本單位公章。代表聯(lián)名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分別答復每位代表,或者商領銜代表同意后請領銜代表轉復其他代表。承辦單位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答復,應當及時抄送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有的還要抄送政府有關辦事機構。代表對承辦單位的答復不滿意的,可以提出意見,由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再作研究處理,并負責答復。承辦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再次答復代表。

  承辦單位在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全部辦結后,應當及時向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就有關處理工作情況提出報告。一些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需要一個過程,承辦單位還要注意加強跟蹤辦理,鞏固辦理成果。對近期能夠解決的,結合當前工作,抓好落實;對當年尚未辦結,但已經(jīng)制定了措施或者方案的,要繼續(xù)抓好落實;對已有辦理結果,但可能出現(xiàn)反彈的,要實施跨年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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