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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的職務

來源:中國人大網 作者: 編輯:redcloud 2017-04-28 16:5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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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法總則對人大代表職務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

  一是規(guī)定各級人大代表的職務都是依照法律規(guī)定選舉產生。

  二是規(guī)定人大代表職務的性質和地位,即全國人大代表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地方各級人大代表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

  三是規(guī)定了人大代表職務的作用,即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憲法和法律賦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職權,參加行使國家權力。

  四是規(guī)定了人大代表職務的權利和需要履行的義務,包括在人大會議期間若干權利和其他一些保障權利,包括在人大閉會期間參加活動、模范地遵守憲法和法律、與原選區(qū)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lián)系的義務等。

  五是規(guī)定了人大代表執(zhí)行職務的內涵,即代表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在本級人大會議期間的工作和在本級人大閉會期間的活動,都是執(zhí)行代表職務。國家和社會為代表執(zhí)行代表職務提供保障。

  代表執(zhí)行代表職務受法律保護。代表職務不能自我放棄。代表在閉會期間作為公民個人的活動,則不屬于執(zhí)行代表職務。人大代表實行任期制,在其任職期間都有個依法執(zhí)行代表職務的問題。社會上的一切組織和個人都要尊重和支持代表執(zhí)行代表職務,維護國家權力機關的權威和作用。

  需要說明的是,代表依法執(zhí)行代表職務,或者說代表職權或者權利的行使有三種情況:一種是人大代表全體行使的,如出席會議、表決;一種是部分代表行使的,如提出議案、有關職務人選、質詢、罷免、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臨時召集人代會;第三種是代表個人行使的,如審議、詢問、持證視察、約見、列席會議、參加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以及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等。

來源:中國人大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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