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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怎樣加強對國家預算執(zhí)行情況監(jiān)督的?

來源:中國人大網 作者: 編輯:redcloud 2017-05-02 10: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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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上一年度國家預算執(zhí)行情況,全國人大常委會主要是通過審查和批準上年度中央決算、聽取和審議中央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來加強監(jiān)督的。

  國家預算執(zhí)行到年末,要根據(jù)執(zhí)行結果編制國家決算。因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舉行,而上一年的國家決算要到6月份后才能編制出來。于是,1982年修改憲法時,就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這項職權授予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這樣,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每年6月份舉行的常委會會議上,都要聽取和審議國務院關于中央決算的報告,以審查和批準上一年度的中央決算。

  1996年6月,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0次會議在聽取和審議中央決算報告的同時,專門聽取和審議了國務院關于1995年中央預算執(zhí)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報告。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加強對國家預算執(zhí)行情況監(jiān)督的一項重要舉措。此后,每年6月份舉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都要安排國家審計部門對上一年度國家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審計報告。

  對本年度的預算執(zhí)行情況,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監(jiān)督途徑,主要是聽取和審議國家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審查和批準國家預算執(zhí)行中的部分調整方案。

  1989年3月,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在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作的常委會工作報告確定,每年第三季度,由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關于本年度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在審議過程中提出意見和建議。對委員們提出的詢問,有關部門要作出認真的回答。

  在預算執(zhí)行過程中,經常會出現(xiàn)各種在編制預算時意想不到的變化,需要對預算作出調整。1982年憲法修改后,規(guī)定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準國家預算的部分調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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