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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修改進入“二審”

來源:湖南日報 作者:劉文韜 編輯:redcloud 2017-03-31 12: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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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修改進入“二審”

  ●規(guī)定價格欺詐最低須賠償500元 ●明確網(wǎng)購商品7日內可無理由退貨

  湖南日報3月30日訊(記者 劉文韜)今天下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對《湖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分組審議。二次審議稿在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對草案進行了修改和完善。其中,進一步細化了規(guī)范標價、“無理由退貨”等相關內容。

  商家價格欺詐是令消費者深惡痛絕的行為,嚴重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二次審議稿擬規(guī)定,經(jīng)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不得收取任何未標明的價款或者費用,不得以虛假的、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欺騙消費者。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商品和服務,經(jīng)營者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經(jīng)營者如果有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行為,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500元的,為500元。

  針對當前網(wǎng)購、電視電話購物、郵購領域中,因退貨問題造成糾紛時常發(fā)生的情況,為保障消費者對商品的選擇權,二次審議稿明確了“無理由退貨”的起算時間以及經(jīng)營者退款時間。擬規(guī)定,經(jīng)營者采用網(wǎng)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選擇無理由退貨的消費者應當自簽收商品的次日起,7日內向經(jīng)營者發(fā)出退貨通知,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jīng)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但經(jīng)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除外。

  同時,為減少退貨糾紛,二次審議稿也明確了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種類:消費者定做的;鮮活易腐的;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shù)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期刊;其他根據(jù)商品性質并經(jīng)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

來源:湖南日報

作者:劉文韜

編輯: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