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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湖南省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管理條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規(guī)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來源: 作者: 編輯:redcloud 2017-02-04 16:5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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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26日在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上

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主任    陳雪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現就《湖南省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管理條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規(guī)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改五部地方性法規(guī)的必要性

  一是為了適應取消有關行政許可項目的需要,修改《湖南省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管理條例》、《湖南省服務價格管理條例》、《湖南省散裝水泥條例》的相關條文;二是為了適應城鄉(xiāng)建設、交通運輸部門職責調整的需要,修改《湖南省市政公用事業(yè)特許經營條例》的相關條文; 三是為了適應簡政放權的需要,修改《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相關條文。

  二、起草和審查過程

  省經信委、省發(fā)改委、省交通運輸廳、省國土資源廳等起草單位高度重視地方性法規(guī)的修改工作,成立了起草工作小組,經充分調研和聽取意見,并經委(廳)務會議研究通過,分別向省人民政府報送了《修正案(草案送審稿)》。

  我辦收到各起草單位報送的《修正案(草案送審稿)》后,將五部地方性法規(guī)的修改整合為一個修正案,書面征求省直部門和市州意見;赴江西、廣東、四川、湖北、貴州、廣西等省調研;召開省直部門協(xié)調會,根據各方面意見,進行反復修改。2015年 12月30日我辦召開辦務會進行了認真討論,經4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7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形成了《〈湖南省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管理條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規(guī)修正案(草案)》。

  三、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關于《湖南省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管理條例》的修改。

  根據國家發(fā)改委財政部《關于取消收費許可證制度加強事中事后監(jiān)管的通知》(發(fā)改價格〔2015〕 36號),刪除第17條、第18條、第19條、第20條、第21條、第27條、第28條關于行政事業(yè)性收費許可證和年檢年審制度的內容。

  (二)關于《湖南省服務價格管理條例》的修改。

  1.根據國家發(fā)改委財政部《關于取消收費許可證制度加強事中事后監(jiān)管的通知》(發(fā)改價格〔2015〕36號),刪除第13條、第 16條關于服務價格登記證和年檢年審制度的內容。

  2.參照《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國家發(fā)改委令2008年第2號),對第9條、第10條有關價格聽證事項進行修改。

  (三)關于《湖南省市政公用事業(yè)特許經營條例》的修改。

  1.參照《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guī)定》(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16號),對第3條進行修改,明確城市出租汽車的特許經營不再適用《條例》規(guī)定。

  2.根據職責調整,在第4條及相關條文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公共客運特許經營的實施和監(jiān)督管理的職責。

  (四)關于《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修改。

  1.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yè)稅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6號),刪除第17條關于農業(yè)稅的規(guī)定;根據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fā)〈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正2012)151號),刪除第34條關于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專項用于耕地開發(fā)的規(guī)定;根據2004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將全文中所有“征用”修改為“征收”。

  2.為提高征地補償工作的實效,強化市縣人民政府征地實施主體職責,將第23條修改為:“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具體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具體標準,由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規(guī)定。”為了給被征地農民的社保問題提供法律依據,在第23條增加第二款:“有關人民政府在做好征地補償工作的同時,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做好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工作。”

  (五)關于《湖南省散裝水泥條例》的修改。

  1.根據省人民政府2014年第35次常務會議關于取消使用袋裝水泥許可的決定,刪除第14條、第16條、第23條。

  2.根據國家推廣預拌砂漿工作的具體部署和要求,對第17條、第19條進行修改:禁止在城區(qū)現場攪拌砂漿;在農村推廣散裝水泥的應用。

  3.針對將散裝水泥自行灌裝成包裝水泥出售的行為,對第10條、第23條進行修改,禁止將水泥生產企業(yè)生產的散裝水泥進行包裝后銷售。

  4.根據財政部國家發(fā)改委交通運輸部監(jiān)察部審計署《關于公布取消公路養(yǎng)路費等涉及交通和車輛收費項目的通知》(財綜正2008) 84號),刪除第12條關于散裝水泥等專用車輛交通規(guī)費的規(guī)定。

  《湖南省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管理條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規(guī)修正案(草案)和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編輯: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