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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國會

來源:《外國議會簡介》 作者: 編輯:redcloud 2016-10-21 16:3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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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國會簡史

  1945年9月2日,越南民主共和國成立。1946年1月6日,越南舉行第一屆國會代表選舉。11月9日,越南第一屆國會通過越南民主共和國首部憲法。1946年《憲法》的核心思想為“越南民主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通過國會行使權力。各級人民議會由人民選舉并對人民負責”。

  在1946年至1975年越南抗法抗美斗爭時期,越南國會一方面致力于建設越南民主共和國民主制度,另一方面同政府一道,組織和動員全民“抗戰(zhàn)、建國”,為奪取民族解放斗爭勝利和國家統(tǒng)一做出了貢獻。國會先后通過1946年憲法、1959年憲法、1980年憲法和1992年憲法,不斷發(fā)展和完善了“國家來自于民,服務于民”的思想,民主制度日益得到鞏固和完善。

  自1986年越南實行革新開放以來,越南國會不斷加強自身建設,加快促進立法工作,認真履行監(jiān)督職能,為實現民富國強、社會公平、民主文明、逐步實現國家工業(yè)化和現代化的目標做出了貢獻。

  二、國會地位

  國會是人民的最高代表機關,是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國會有權監(jiān)督和決定國會、國家主席、政府、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和地方政權的組織和活動;有權選舉、決定和罷免國家主席、副主席,國會主席、副主席和國會常委會委員,政府總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院長;有權批準政府總理提名的副總理、各部部長及其他政府成員的任免。

  三、國會代表選舉和議會產生

  (一)選民資格:凡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年滿18歲以上公民,不分民族、性別、社會成份、信仰、宗教、教育程度、職業(yè)、居住時間,均有選舉國會代表的權利(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和被剝奪權利的人除外)。

  (二)候選人資格:年滿21歲、符合國會代表選舉法標準的越南公民具有國會代表候選人資格。

  (三)各級選舉機構如下:

  中央選舉委員會,省、直轄市選舉委員會,機關單位選舉委員會,地方選舉小組。

  (四)國會代表的法律地位:國會代表由人民直接選出,代表人民意愿,代表人民在國會行使國家權力。國會代表選出后,其任職資格由新一屆國會的第一次會議確認其法律地位。國會代表任期自本屆國會的第一次會議算起,至下一屆國會的第一次會議結束。國會代表既有專職代表,也有非專職代表。專職代表數量由國會決定。

  四、國會職權

  國會主要有三種職能:立法職能、決定國家重大事項的職能、對國家所有活動的最高監(jiān)督職能。根據1992年憲法第84條,國會有以下職權:

  (一)有權制定和修改憲法、法律,決定立法計劃;

  (二)依法行使最高監(jiān)督權:審查和批準國家主席工作報告、國會常委會報告、政府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報告;

  (三)決定國家社會經濟發(fā)展計劃;

  (四)決定國家財政貨幣政策、國家財政預算和財政分配,批準國家財政決算,修改和廢除稅目;

  (五)決定國家民族政策;

  (六)決定國會、國家主席、政府、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和地方政權的組織和活動;

  (七)選舉、決定和罷免國家主席、副主席,國會主席、副主席和國會常委會委員,政府總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院長;批準政府總理提名的副總理、各部部長及其他政府成員的任免;

  (八)決定部級以及相當于部級機關的成立和廢除,決定省、直轄市行政區(qū)劃的新建、合并、拆分、調整,決定特別行政單位的成立和解散;

  (九)有權廢止國家主席、國會常委會、政府總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違反憲法、法律和國會決議的文件;

  (十)決定大赦。

  五、國會組織機構

  (一)國會主席

  國會主席由國會代表選舉。依照法律規(guī)定,國會主席任期為五年。

  (二)國會常務委員會

  1.組成:

  國會常務委員會由國會主席、國會副主席、委員組成。國會常委會委員人數由國會決定,除國會主席、副主席外,通常還包括國會辦公廳主任和各專門委員會主任,本屆國會常委會委員共18人。常委會委員須為專職,不得兼任政府職務。

  國會常委會的任期通常為5年,與國會任期相同,當國會任期屆滿,國會常委會要繼續(xù)工作,直至新一屆國會選出新一屆常委會(第十二屆國會常委會任期為4年)。

  2.國會常委會任務:

  (1)組織準備、召開、主持國會會議:

  (2)解釋憲法、法律和法令;

  (3)發(fā)布法令;

  (4)監(jiān)督憲法、法律和決議的實施情況,監(jiān)督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有權停止政府、高法、高檢的違憲違法違規(guī)文件的實施,并報請國會廢止有關文件;

  (5)監(jiān)督并指導各級人民議會的活動,有權廢止省(直轄市)人民議會的違法決議;當省(直轄市)人民議會嚴重侵害人民利益時,國會常委會有權解散省(直轄市)人民議會;

  (6)指導、協調、配合國會各專門委員會的活動,并為之提供服務和保障;

  (7)國會閉會期間,批準政府總理關于政府副總理、部長及其他成員的任免提名,并向最近一次國會報告;

  (8)國會閉會期間,當國家遭受侵略時,決定戰(zhàn)爭狀態(tài),并報最近一次國會會議批準;

  (9)全國或地方緊急狀態(tài)下,宣布全國或局部動員;

  (10)進行國會對外交往;

  (11)依法征集民眾意見。

  (三)專門委員會及領導

  1.司法委員會

  2.國防安全委員會

  3.經濟委員會

  4.財政金融委員會

  5.社會問題委員會

  6.對外委員會

  7.民族委員會

  8.科技環(huán)境委員會主任

  9.文化教育青少年委員會

  10.法律委員會

  11.代表工作委員會

  12.民愿委員會

  六、國會會議制度

  每屆國會通常任期5年,每年召開兩次全體會議,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一次。國會常委會至少每月召開一次會議。本屆國會為第十二屆國會,任期4年。

  七、國會立法程序

  國家主席、國會常委會、各專門委員會、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祖國陣線及祖國陣線成員、國會代表有權向國會提交法律草案,上述機關和個人通過提交新法律草案、現行法律修改或補充草案來行使法律草案提交權。

  國會根據國會常委會的建議,決定任期立法計劃和年度立法計劃。法律草案在提交國會討論前須經專門委員會審查,國會常委會提出意見,并最遲要在召開國會前20天送交全體國會代表。

  國會法律決議須經半數以上代表同意方可通過。罷免國會代表、縮短或延長國會任期、修憲則須經至少三分之二代表同意方可通過。

  八、國會代表制度

  (一)根據國會代表選舉法第三條規(guī)定,國會代表須符合以下標準:

  1.忠于祖國,擁護《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擁護革新開放事業(yè),為祖國工業(yè)化、現代化事業(yè),實現民富國強、社會公平、民主文明的目標而奮斗。

  2.品行良好,勤政廉政,大公無私,模范遵守法律,堅決與官僚主義、特權、腐敗和其他違法行為作斗爭。

  3.有能力完成國會代表任務,參與決定國家重大事務。

  4.密切聯系群眾,傾聽群眾意見,得到人民信任。

  5.有條件參加國會活動。

  (二)國會代表任務

  國會代表須參加國會各次會議;參與討論和決定國會職權范圍的一些問題,如立憲立法等;決定國家對內對外政策、決定經濟社會和國防安全任務;決定國家機構的主要組織和活動原則;監(jiān)督國家機關活動。

  國會代表有權討論和決定國會的會議日程;有權提交法律草案,表決通過國會法律和決議;對國家主席、國會主席、政府總理、政府成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院長進行質詢;有權選舉和當選國家、政府和國會的領導。

  國會代表還有權向有關機關和組織轉交民眾的申訴信,并跟蹤和監(jiān)督解決;參與考察和檢查憲法、法律、國會決議、法律文件的落實情況,了解各地和基層實際,以便國會召開期間參加討論和決定有關問題。

  (三)國會代表權力

  1.法律草案提交權:國會代表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有權就法律法令提出建議和提交法律法令草案。

  2.質詢權:國會代表有權對國家主席、國會主席、政府總理、政府成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院長進行質詢,被質詢的機關和個人有義務回答質詢。每年國會兩次全體會議期間,代表質詢由國會常務委員會轉交被質詢的機關和個人,并決定回答質詢的期限。根據質詢內容和性質,國會常務委員會可決定由誰來回答質詢。

  3.人身不可侵犯權:法律保障國會代表具有人身不可侵犯權;阻撓代表行使權力的行為將依法受到懲處;如沒有國會常務委員會的同意,國會代表不得被代表工作地的機關單位革職、強行辭退。

  4.信息獲得權:國會代表有權獲得國會活動的相關信息,有權要求職能機關為自己的活動提供信息。

  九、國會黨團

  國會共有63個代表團。見下表:

  國會代表團一覽表

序號

代表團名稱

序號

代表團名稱

序號

代表團名稱

序號

代表團名稱

1

河內市

17

富壽

33

廣治

49

西寧

2

胡志明市

18

永福

34

承天—順化

50

同奈

3

海防市

19

北江

35

廣南

51

龍安

4

峴港市

20

北寧

36

平定

52

同塔

5

芹苴市

21

廣寧

37

廣義

53

安江

6

河江

22

和平

38

富安

54

前江

7

宣光

23

海陽

39

慶和

55

檳椥

8

高平

24

興安

40

寧順

56

永福

9

諒山

25

太平

41

平順

57

茶榮

10

萊州

26

南定

42

嘉來

58

后江

11

奠邊

27

河南

43

崑嵩

59

朔莊

12

山羅

28

寧平

44

多樂

60

堅江

13

老街

29

清化

45

多農

61

薄遼

14

安沛

30

義安

46

林同

62

金甌

15

太原

31

河靜

47

平陽

63

巴地—頭頓

16

北NFDA1

32

廣平

48

平福

 

 

  十、國會辦事機構

  國會辦公廳是國會的辦事機構,具有綜合研究和參謀職能,為國會、國會常委會、國會主席、副主席和各委員會的所有活動提供服務和后勤保障。國會辦公廳主任為陳庭壇(Tran Dinh Dan)。

  國會辦公廳下設司法司、金融財政司、經濟司、法律司、對外司、民族司、國防安全司、社會問題司、文化教育青少年兒童司、科技環(huán)境司、民愿司、代表工作司、民選代表培訓司、管理局、綜合司、行政司、組織干部司、計劃財務司、信息圖書館及科研司、信息中心、人民代表報、南方工作司、立法研究雜志、保衛(wèi)處。

  國會辦公廳主要任務為:

  (一)為國會和國會常委會立法、釋憲、法律法令解釋工作提供服務;

  (二)為國會頒布經濟社會、國防安全、對外基本政策決議及國會職權范圍內的組織人事決定提供研案建議和后勤服務;

  (三)為國會落實最高監(jiān)督權提供服務,研究組織落實國會常委會監(jiān)督和指導各級人民議會的活動;

  (四)協助國會常委會研究國會和各級人民議會的選舉問題,公布各級人民議會選舉情況,公布和主持國會代表選舉;

  (五)協助國會常委會指導、協調、配合各專門委員會的活動,為國會代表活動提供各種保障;

  (六)接待選民、將公民申訴書轉交有關部門,并依法監(jiān)督跟蹤申訴信的解決情況;

  (七)協助國會常委會,決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會辦公廳的年度人員編制,制定有關政策規(guī)定;

  (八)協助國會常委會,制定國會和國會常委會會議日程并提供后勤保障,研究處理國會常委會、國會主席和副主席交辦的事項,起草法律草案;

  (九)確保有關機關、組織和個人依照程序向國會和國會常委會遞交法律草案、報告、文件;

  (十)組織和管理國會通信、新聞、出版和圖書館工作;

  (十一)協助國會主席指導和落實國會財政,負責國會機關的財務、行政、文書、印刷、檔案和禮賓工作。

  十一、國會對外交往

  越南國會本著和平、友好、合作、發(fā)展的目的,發(fā)展與世界各國議會的關系。

  越南國會是世界議會聯盟、東盟各國協會議會聯盟、法語國家議會聯盟的成員國,是亞太各國議員論壇、亞洲各國和平議會聯合組織的創(chuàng)立國,也是一些世界和地區(qū)議員組織的成員。

  越南國會的對外交往經費由國家財政根據當年實際工作需要撥給。越南第十一屆國會在5年任期內共接待來訪團組近200個,出訪團組150多個。國會主席出訪需報中央書記處審批,國會代表出訪需報國會領導審批。越南國會成立了17個與一些國家和地區(qū)的友好議員小組。越南國會與老撾、柬埔寨等國建立了定期交流機制。

來源:《外國議會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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