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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關于《湖南省無線電管理條例(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來源: 作者: 編輯:redcloud 2016-08-19 16: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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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5月28日在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上
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
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吳秋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審議了《湖南省無線電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制定條例很有必要,同時提出了一些修改完善的意見和建議。鑒于國務院《無線電管理條例》正在修改,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條例出臺的時機提出了異議。
    會后,法工委和經信委的有關負責同志赴國務院法制辦、工信部了解國務院《無線電管理條例》修訂情況。獲悉國務院《無線電管理條例》修改工作早在1998年就啟動了,多次列入國務院立法計劃均沒出臺。今年是第四次列入國務院立法計劃。由于涉及無線電頻譜資源分配的協(xié)調及多項行政許可的研究論證,是否能在今年或明年初出臺,國務院法制辦認為有難度,工信部認為不太可能。國務院法制辦建議地方如果需要先行立法,可參照《條例》修訂草案最近的修改稿進行。工信部鼓勵、支持地方先行立法。據了解,現(xiàn)在全國已有14個?。ㄊ小^(qū))制定了無線電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guī),還有兩個省市正在制定。
    此后,法工委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省人大財經委的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赴廣東省、衡陽市進行了立法調研,召開了有關單位座談會,書面征求了有關部門的意見,并上網公開征求了意見。根據各方面的意見,法工委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多次修改。5月8日,法制委召開第十二次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統(tǒng)一審議。5月26日,主任會議決定將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關于條例出臺的時機問題,主任會議建議常委會會議進行充分審議。
    法制委統(tǒng)一審議認為,隨著科學技術進步,無線電已廣泛應用于國家安全保障、社會安全維護,以及各行各業(yè)生產和人民生活各個方面,無線電頻譜資源已成為國家重要戰(zhàn)略資源。無線電管理關系經濟社會發(fā)展以及人民生產生活的安全。國務院《無線電管理條例》是1993年制定的,很多內容已經不適應目前無線電管理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無線電頻譜資源的分配主要由國家負責,地方主要負責無線電臺站的布局、無線電頻率使用秩序的維護及有關安全保障。目前我省無線電頻率使用的有害干擾十分嚴重,無線電臺站布局不合理、資源浪費現(xiàn)象普遍,由電磁輻射問題引發(fā)的矛盾越來越突出,對這些問題,按照現(xiàn)行國務院《無線電管理條例》難以解決。因此,根據我省的實際情況,及時制定無線電管理條例是必要的。
現(xiàn)將修改的主要情況匯報如下:
    一、關于無線電管理體制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省人大財經委審議認為,條例草案要進一步理順無線電管理體制。1993年國務院《無線電管理條例》規(guī)定,對無線電實行國家、?。ㄊ?、區(qū))、設區(qū)的市三級管理。為了加強對無線電的集中統(tǒng)一管理,1994年國務院印發(fā)《關于調整無線電管理辦事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fā)〔1994〕34號),要求無線電管理實行中央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相對集中的管理體制(即兩級管理)。按照國務院通知精神,省無線電管理機構在設區(qū)的市(自治州)設立了派出機構。據此,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省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無線電管理工作。省無線電管理機構在設區(qū)的市(自治州)設立的派出機構,按照規(guī)定的職責和權限,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無線電管理工作。"
    二、關于無線電頻率管理
    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調研意見,增加第八條關于頻率許可例外的規(guī)定,以及第十四條第二款關于通過許可取得的無線電頻率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出借的規(guī)定。同時,刪除條例草案第十一條。
    為了加強無線電頻率管理,增加第十一條第四款關于終止使用無線電頻率應當辦理注銷手續(xù)的規(guī)定。
    為了保護無線電頻率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增加第十二條第二款關于調整或者提前收回無線電頻率,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提前六個月發(fā)布公告,并協(xié)助頻率使用者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處理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
    三、關于無線電臺(站)管理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省人大財經委建議加強無線電規(guī)劃。據此,在第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全省無線電事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在第十五條增加無線電臺(站)址布局專項規(guī)劃的規(guī)定。
    實際中,手機、電視、收音機等無線電臺(站)用戶不必向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取得無線電臺執(zhí)照。因此,增加第十六條,規(guī)定無線電臺(站)使用許可的例外情形。
    根據調研的意見,增加第十八條,規(guī)定遇有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可以臨時使用未經批準的無線電臺(站);增加第二十條規(guī)定,無線電臺(站)停用、撤銷應當辦理注銷手續(xù)。
    四、關于安全保障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加強電磁環(huán)境保護,保證無線電使用安全。據此,增加第二十五條第二、三款規(guī)定:"在無線電電磁環(huán)境保護區(qū)不得設置、使用干擾前款規(guī)定的重要無線電設備正常使用的設施、設備。""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電磁環(huán)境保護區(qū)的無線電監(jiān)測,快速排查無線電干擾,保障重要無線電設備的電磁環(huán)境。"在第二十九條完善了關于屏蔽的規(guī)定。增加第三十三條關于建立電磁環(huán)境保障應急機制和城市應急指揮無線電通信網絡的規(guī)定。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省人大財經委建議加強電磁輻射監(jiān)測,保證公眾健康安全。據此,增加第二十六條關于新建、改建、擴建無線電臺站、基站應當經電磁輻射測試合格,并符合電磁輻射防護的規(guī)定;增加第二十七條關于在人口密集區(qū)禁止設置、使用大型電磁輻射發(fā)射設施或者高頻設備的規(guī)定。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加大對非法偽基站的打擊力度,保證公民通信安全。據此,在第三十條增加"禁止設置、使用竊取通信終端信息、發(fā)送任意短信息的移動通信基站"的規(guī)定。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認為,要加大對無線電安全知識宣傳力度,促進公眾正確認識、應用無線電。據此,增加第三十一條關于無線電安全知識宣傳規(guī)定,增加第三十二條關于無線電基站、設施設備使用者告知義務的規(guī)定。
    五、關于監(jiān)督檢查
    按照全面深化改革關于行政管理要減少事前許可、加強事中事后監(jiān)督的要求,刪除了條例草案第十三條第四款關于無線電臺站實行年檢制度的規(guī)定,修改了第十五條關于無線電臺呼號許可的規(guī)定。同時,增加第三十六條關于無線電發(fā)射設備抽檢的規(guī)定。
    六、關于法律責任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省人大財經委審議認為,條例草案法律責任缺失,建議予以完善。據此,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八十一條設置了關于非法使用、改變頻率的法律責任;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八十條設置了偽造、轉讓、出租、出借無線電臺執(zhí)照的法律責任;根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設置了銷售未經核準型號或者未標明核準型號代碼無線電發(fā)射設備的法律責任;根據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第八十條設置了在民用機場無線電電磁保護區(qū)內設置、使用干擾無線電設備使用的設備設施的法律責任;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設置了非法設置、使用偽基站的法律責任。同時增加了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或者涉嫌構成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規(guī)定。
    七、其他
    1、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增加第三條關于無線電管理原則的規(guī)定。
    2、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省人大財經委的審議意見,增加第六條關于禁止利用無線電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規(guī)定。
    此外,還對部分條文順序和文字作了修改。
    以上意見和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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