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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關于《湖南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條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來源:湖南人大網 作者: 編輯:redcloud 2016-08-23 10: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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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23日在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上
省人大常委會委員、副秘書長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委員  羅述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審議了《湖南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的執(zhí)法主體提出了異議,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還提出了其他修改建議和意見。法工委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修改。2014年5月8日,法制委員會第十二次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會后,法工委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結合省政府事業(yè)單位改革的情況,以及我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監(jiān)管的現狀,對執(zhí)法主體進行了反復研究和協調。7月2日,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就關于進一步明確《湖南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條例(草案)》中的有關問題致函省政府辦公廳,7月29日,省政府辦公廳復函答復說,省政府議案的立法原意是直接授權質安監(jiān)管機構行使行政處罰權,并提出:“根據《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湖南省事業(yè)單位分類工作方案〉和〈湖南省省直事業(yè)單位分類指導目錄〉的通知》(湘辦〔2013〕54號)的規(guī)定,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機構為公益一類事業(yè)單位,屬于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條例(草案)》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17條的規(guī)定,直接授權其行使相關行政處罰權。”9月9日,法制委員會第十四次全體會議再次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形成了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9月15日,主任會議聽取了法制委員會的匯報,決定將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為了加強對我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的監(jiān)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制定本條例是必要的。條例草案經過常委會兩次會議審議和多次修改,已趨于成熟,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不相抵觸,符合我省的實際,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并表決。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1、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將第二條適用范圍修改為“本省行政區(qū)域內交通建設工程新建、改建、擴建、大中修的質量與建設期間的安全生產,以及對其進行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條例。”并對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作相應修改。
  2、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將第三條第一款管理體制修改為“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工作,設區(qū)的市(自治州)、縣(市、區(qū))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主管本行政區(qū)域交通建設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工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的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質安監(jiān)管機構)負責交通建設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的具體監(jiān)督管理工作。”
  3、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時認為,上位法已對報監(jiān)手續(xù)作出了相關規(guī)定,建議條例草案不再重復作出規(guī)定。據此,建議刪除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五條關于報監(jiān)手續(xù)的規(guī)定。
  4、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時認為,不良行為記錄制度是個嚴厲的懲處措施,應當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決定;而且應當規(guī)定一定時間的禁業(yè)限制。據此,在第二十一條明確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不良行為記錄,并將第二、三款修改為“有不良行為記錄的單位自被記錄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參與交通建設工程招投標。”
  5、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將第二十三條行政處罰主體修改為“在交通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違反交通建設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應當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的,質安監(jiān)管機構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監(jiān)督檢查職責依法進行處罰。”
  此外,還對個別條款作了順序上的調整和文字上的修改。
  以上意見和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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