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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研究公民不隨父母姓的理由

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席鋒宇 編輯:redcloud 2016-08-03 1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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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日報北京10月28日訊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今天下午分組審議了關于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解釋草案。大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贊成解釋草案,一些委員對解釋草案的內(nèi)容提出修改建議。

    尹中卿委員說,在法律體系建成后,應更加重視立法解釋工作。以前制定的一些法律限于當時條件可能比較原則,法律與法律規(guī)定也有不一致的地方。但是,不能過分依賴司法解釋和行政執(zhí)法自由裁決權。今后能夠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立法解釋的,就盡量作立法解釋,這樣有利于在法律實施過程中、在行政執(zhí)法過程中、在司法過程中較好地符合法律原意。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對立法工作提出要求,這次常委會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的建議,對有關公民姓氏權利問題作出解釋,很有必要也很重要。

    陳喜慶委員提供了一組數(shù)據(jù):湖南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一個調(diào)查顯示,同時隨父姓母姓的達到257345人,占被調(diào)查人數(shù)的6.29%。“現(xiàn)在的解釋草案中包括不包括同時隨父親母親姓的這種情形,組合成新的復姓或者說聯(lián)合姓?如果不包括,可否在‘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后加一句話,即‘或者同時隨父姓、母姓’。”陳喜慶說。

    解釋草案規(guī)定了三種特殊情況可以在父母姓之外選取姓氏。其中有一款是“有其他正當理由”。審議中,不少委員對此款提出疑慮。

    劉振偉委員說,解釋草案是為了解決選擇姓氏判斷標準不一致、自行裁量空間太大問題。但規(guī)定“有其他正當理由”,似乎仍未解決判斷標準不一致的問題,還需要由具體的管理部門自行裁量,建議對“其他正當理由”再作研究。

    李玲蔚委員說,姓氏的選取作為公民的民事權利,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但是從我國傳統(tǒng)文化和倫理觀念等角度來看,還是要嚴格限制,要體現(xiàn)其嚴肅性。這兩天有人開玩笑說,現(xiàn)在的孩子可以自己選擇姓氏,可以不隨父姓、不隨母姓。所以,“其他正當理由”這一條有時很難界定。媒體宣傳報道時,要掌握尺度,避免誤導公眾。

    作為少數(shù)民族,嘉木樣·洛桑久美·圖丹卻吉尼瑪委員說,藏族人大多沒有姓氏,有些“姓氏”只代表家族而不代表血緣關系。對于少數(shù)民族來講,姓氏問題關系到本民族的文化和習俗,十分敏感。建議對解釋草案中“少數(shù)民族公民可以根據(jù)本民族的文化傳統(tǒng)和風俗習慣選取姓氏”作適當修改,因為這個規(guī)定的前提是要求少數(shù)民族同胞選取姓氏,希望不愿意選取姓氏的少數(shù)民族同胞可以不選取姓氏。白志健委員也認為有些少數(shù)民族沒有姓氏,建議修改為“少數(shù)民族公民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tǒng)和風俗習慣”。(責任編輯:劉舒尹)

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席鋒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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