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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須使用過相關商品虛假宣傳要擔責

來源:新華社 作者:未知 編輯:redcloud 2016-07-23 05: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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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jù)新華社北京8月25日電 廣告法修訂草案25日提交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草案增加了廣告薦證者的行為規(guī)范和法律責任,這意味著明星在代言時將有更多規(guī)范,不得為未使用過的商品和服務作證明。

    廣告法修訂草案明確,廣告薦證者,是指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草案要求,廣告薦證者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jù)事實,并符合廣告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廣告薦證者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證明。

    從消費者狀告劉嘉玲及SK-Ⅱ虛假廣告案,到相聲演員郭德綱代言“藏秘排油”廣告,明星代言廣告是否應該承擔責任,一直廣受社會關注。201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關于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規(guī)定明星代言廣告如涉及虛假宣傳,將與商家一起承擔連帶責任。廣告法修訂草案對廣告薦證者的法律責任再次予以明確和強調(diào)。

    草案規(guī)定,廣告薦證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由工商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連帶責任。(責任編輯:陳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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