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法修訂草案明確,廣告薦證者,是指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草案要求,廣告薦證者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jù)事實,并符合廣告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廣告薦證者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證明。
從消費者狀告劉嘉玲及SK-Ⅱ虛假廣告案,到相聲演員郭德綱代言“藏秘排油”廣告,明星代言廣告是否應該承擔責任,一直廣受社會關注。201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關于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規(guī)定明星代言廣告如涉及虛假宣傳,將與商家一起承擔連帶責任。廣告法修訂草案對廣告薦證者的法律責任再次予以明確和強調(diào)。
草案規(guī)定,廣告薦證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由工商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連帶責任。(責任編輯:陳柳)
來源:新華社
作者: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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