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大網(wǎng)>立法工作>立法動態(tài)>正文

軍事設施保護法修改進入二審

來源:人民日報 2014年6月26日 作者:毛磊 張洋 編輯:redcloud 2016-07-23 05:37:00
湖南人大微信
公眾號二維碼
—分享—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23日開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修正案(草案)》。此前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曾對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

  草案進一步明確了軍事設施在一些情況下予以拆除或改作民用的批準機關。根據(jù)草案,軍事設施因軍事任務調整、周邊環(huán)境變化和自然損毀等原因,失去使用效能并無需恢復重建的,應當及時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或者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授權的機關批準,予以拆除或者改作民用。軍隊執(zhí)行任務結束后,應當及時將設立的臨時設施拆除。

  草案還對建立軍地軍事設施保護協(xié)調機制提出了相關規(guī)定。草案規(guī)定,設有軍事設施的地方,有關軍事機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軍地軍事設施保護協(xié)調機制,相互配合,監(jiān)督、檢查軍事設施的保護工作。

  在分組審議中,許多常委會組成人員表示,軍事設施保護法修正案草案經(jīng)過多次修改和廣泛征求意見,也進行了出臺前的評估,這部法律已經(jīng)成熟,建議經(jīng)過此次會議審議修改后提請表決。

  立法目的表述應從本質出發(fā),建議改為“維護國家安全利益”

  對于總則第一條“為了保護軍事設施的安全,保障軍事設施的使用效能和軍事活動的正常進行,加強國防現(xiàn)代化建設,鞏固國防,抵御侵略,根據(jù)憲法,制定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陳國令委員在分組審議時,建議把“加強國防現(xiàn)代化建設”這句話改為“維護國家安全利益”。他認為改動后的表述能夠更準確地表達軍事設施保護法的根本目的、本質要求和立法目的,就是為了保護國家安全利益。如果像現(xiàn)在這樣表述,沒有直接、準確地表達立法的目的是鞏固國防,抵御侵略。所以,陳國令建議在目的的表述上應該從本質出發(fā),以強化全民的國家安全意識,使大家能夠正確地理解、認識軍事設施保護法的本意。

  劉政奎委員提出,環(huán)境保護是基本國策,部隊也應該主動承擔起環(huán)境保護的責任。草案第十二條已經(jīng)提到“在劃定和調整軍事禁區(qū)、軍事管理區(qū)范圍時應當兼顧自然環(huán)境保護”,建議在草案第六章管理職責的第三十五條中也應該增加“軍事禁區(qū)、軍事管理區(qū)的管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履行環(huán)境保護的責任”。

  建議對協(xié)調機制或其常設機構,在領導責任上予以明確

  孫大發(fā)委員在分組審議時說,軍事設施保護法中講了要建立協(xié)調機制,但沒有說明這個機制放在哪個部門、具體工作由誰去做,這樣不利于法規(guī)落實。他建議明確在不突破總的編制員額情況下,把這個機制放在各級人防部門或國防動員委員會,賦予其相應的職責和權利,讓他們有責有權地做工作,部隊可以放在大軍區(qū)以上的司令機關,這樣有利于搞好軍事設施保護法的貫徹落實。如果在條文中不好增加相應的內容,建議在制定實施細則時加以明確。

  對于協(xié)調機制的表述,黃獻中委員進一步提出,對這個協(xié)調機制或者其常設機構,要在領導責任上予以明確?,F(xiàn)實當中出了問題以后,大家都在過問,但責任不清楚,問題就不好解決,希望明確協(xié)調機制的責任歸屬,這樣便于處理問題。

  擅自出租軍事設施牟利,建議視同破壞軍事設施處理

  草案第四條規(guī)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破壞、危害軍事設施的行為,都有權檢舉、控告”,白志健委員認為還有完善的空間:沒有具體規(guī)定向哪一個部門進行檢舉、控告,也沒有規(guī)定該部門接到檢舉、控告以后要怎么處理。草案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guī)定,“強制帶離非法進入軍事禁區(qū)、軍事管理區(qū)的人員,對違法情節(jié)嚴重的人員予以扣留并立即移送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這里“扣留”和“移送”是兩個不同的動作,他建議改為“對違法情節(jié)嚴重的人員立即移送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

  龔建明委員提出,鑒于軍事設施管理單位的一些負責人、部門有時為了牟取暴利,直接或間接地向社會單位和個人出租軍事設施,部分甚至用于建商場或娛樂場所等,影響軍事設施安全和軍隊的形象,建議第五章中增加一條“未經(jīng)批準擅自將軍用設施無償或有償提供給社會組織及個人使用的,視同破壞軍事設施,收入一律追繳,上繳國庫”。(責任編輯:劉舒尹)

 

來源:人民日報 2014年6月26日

作者:毛磊 張洋

編輯: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