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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適時修改刑法時予以解決

來源:法制日報 2014年4月23日 作者: 編輯:redcloud 2016-08-23 16: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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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日報北京4月22日訊 記者陳麗平 今天在分組審議關于刑法有關規(guī)定的解釋草案時,一些常委委員對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的解釋草案提出不同意見,認為其超出了立法原意,改變了原條文的內(nèi)涵和外延,應當在修改刑法時解決食用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問題。

    草案規(guī)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為食用或者其他非法用途而購買的,屬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購買的,屬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購的行為。

    蘇澤林委員、杜黎明委員說,立法解釋應當符合三個條件,第一是在原條文的理解和執(zhí)行中有歧義,容易產(chǎn)生執(zhí)法不統(tǒng)一。第二是解釋必須要符合原來的立法本意。第三是解釋的范圍不能超過原來條文的內(nèi)涵和外延。草案上述解釋的初衷是好的,要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但是這一解釋有問題,限制了原來條文的具體行為。原條文規(guī)定三種行為構(gòu)成犯罪,一是非法收購,二是非法運輸,三是非法出售,沒有要求被告人是否明知,只要實施了上述三種行為就屬于犯罪。現(xiàn)在解釋第一款的時候用了兩個限制詞,第一個限制詞是“知道或應當知道”,第二個是“食用”,就是拿來吃,這兩個都超出了原條文的規(guī)定內(nèi)容。刑法規(guī)定的非法狩獵罪是比較特殊的,必須是在禁獵區(qū)、禁獵期或者使用非法的工具、方法狩獵的,并且要求情節(jié)嚴重才構(gòu)成犯罪,并不是在禁獵區(qū)打了魚就一定構(gòu)成犯罪。在解釋這一款的時候沒有情節(jié)限制,與原條文中“情節(jié)嚴重”不相符,是不是一般情節(jié)也構(gòu)成犯罪?所以第三百四十一條原文規(guī)定比較清楚,也便于執(zhí)行。食用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實際上不是法律問題,而是執(zhí)法問題,所以建議對這一條不作解釋為宜。

    王明雯委員認為,上述解釋超出了立法本意,改變了原條文的內(nèi)涵和外延。作出這種解釋不太利于原來立法宗旨的實現(xiàn)。所以對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以不作解釋為好。

    李安東委員說,解釋的原文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為食用或者其他非法用途而購買的……”。從文字上看,好像購買這些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主要是食用。實際上,除了食用還有其他用途,比如虎皮、象牙,主要是裝飾和收藏,應該對此細化。建議改為“為食用、裝飾、收藏或者其他非法用途而購買的”。

    王萬賓委員也贊成對刑法上述規(guī)定不作解釋,或進一步論證后再作解釋。

    范徐麗泰委員說:“我非常贊成收購野生動物的人也應當有罪,這樣就沒有售賣的市場,危害瀕臨絕種的野生動物無利可圖,發(fā)生率自然降低。但是從條文來看,看不出是立法原意的一部分。應當在修改刑法時一并解決。”(責任編輯:劉舒尹)

來源:法制日報 201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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