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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來源: 作者: 編輯:redcloud 2016-08-08 16: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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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25日在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上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吳秋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了《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認為,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較好地采納了上次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和其他方面的意見,較修訂草案有較大進步。同時提出了進一步完善的意見和建議。會后,法工委會同有關方面根據(jù)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和其他方面的意見,對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修改,形成了修訂草案建議表決稿。7月24日上午,法制委召開第六次全體會議對修訂草案建議表決稿進行了統(tǒng)一審議,內(nèi)司委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
  法制委審議認為,為了更好地保障村民自治,發(fā)展農(nóng)村基層民主,維護村民合法權益,對本辦法進行修訂是必要的。修訂草案經(jīng)過常委會兩次會議審議和多次修改,已趨于成熟,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不相抵觸,符合我省實際情況,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7月24日下午,主任會議聽取了法制委的匯報,決定將修訂草案建議表決稿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F(xiàn)將修改的主要情況匯報如下:
  1、根據(jù)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人數(shù)作了進一步嚴格限定,在修訂草案表決稿第二條中明確,村民委員會一般由三至五人組成,“個別人口較多或者經(jīng)濟組織較發(fā)達的村,可以由七人組成”。
  2、根據(jù)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將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戶至十五戶推選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干人組成,具體人數(shù)由村民會議決定。”
  3、根據(jù)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簡化關于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的規(guī)定,將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進行刪減,合并成一條,作為修訂草案表決稿第十一條。
  4、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時提出,應當進一步完善村務公開的規(guī)定,突出財務公開的內(nèi)容。據(jù)此,在修訂草案表決稿第十五條增加第二款規(guī)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隨時公布,財務收支情況應當每月公布一次。”
  5、根據(jù)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在修訂草案表決稿第十七條第三款增加“審計單位應當及時進行解釋、說明”的規(guī)定。
  6、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明確村民委員會經(jīng)費的來源。據(jù)此,將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條修改為:“村民委員會的運轉經(jīng)費,由村民委員會在村集體經(jīng)濟上繳村民委員會的收益中解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jù)實際情況給予支持。”
  此外,還對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個別條款的文字作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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