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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和義務

來源:湖南人大網(wǎng) 作者:佚名 編輯:redcloud 2016-08-31 07: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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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由全國人大代表組成的,全國人大代表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集體行使最高國家權力。依照我國現(xiàn)行憲法和《全國人大組織法》的規(guī)定,全國人大代表每屆任期為5年,即從每屆全國人大舉行第一次會議開始,到下屆全國人大舉行第一次會議為止;補選代表的任期從補選產(chǎn)生之日到本屆人大任期屆滿為止。

  現(xiàn)行憲法和《全國人大組織法》規(guī)定,全國人大代表的權利有:

      1、提出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的權利;

      2、提出人事罷免案的權利;

      3、提出質(zhì)詢案和進行詢問的權利;

      4、在全國人大召開的各種會議上的發(fā)言和表決不受追究;

       5、在大會開會或閉會期間,非經(jīng)許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審判;

       6、對圍繞人大審議議題及有關內(nèi)容,有視察的權利;

   7、在出席全國人大會議和執(zhí)行其他屬于代表職務的時候,國家和社會應根據(jù)實際需要為代表提供保障。

  全國人大代表的義務有:

  1、必須模范地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行使職權,保守國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參加的生產(chǎn)、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xié)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2、同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的聯(lián)系,聽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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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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