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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團的職責和權利

來源:湖南人大網 作者:佚名 編輯:redcloud 2016-09-02 05: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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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全國人大組織法》的規(guī)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各代表團分別推選代表團的團長和副團長。1997年以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一般分為32個代表團,即31個省級代表團和1個人民解放軍代表團。1997年6月,重慶成為中國第四個中央直轄市,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正式成立,故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分為34個代表團。

 全國人大代表團的職責是:

 1、代表團在每次全國人大會議舉行之前,討論人大常委會提出的關于會議的準備事項;

 2、在會議期間,對大會的各項議案進行審議,并可由代表團團長或由代表團推選的代表,在主席團會議上或大會全體會議上,代表代表團對審議的議案發(fā)表意見。

 全國人大代表團的權利是:

 1、一個代表團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

 2、一個代表團可以書面提出對國務院和國務院各部、委的質詢案;

 3、三個以上的代表團可以提出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國家主席、副主席,國務院和中央軍委組成人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并由大會主席團提請大會審議。

 另外,在全國人大開會期間,代表團團長會議和主席團還可以決定在公開舉行的會議之外,舉行秘密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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